3)第二十六章 朕不指望大明人人是海瑞_大明王朝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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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儿倒是识相。”

  张诚道,

  “当年太祖皇帝在《皇明祖训》里有规定,亲王即使有过,也是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审、重罪不加刑,潞王殿下是皇爷亲自下旨派遣的,科道官又哪里敢违反太祖皇帝的遗训呢?”

  这是句实在话。

  朱元璋虽然对开国功臣不怎么厚道,但对自己的亲生儿子,却是事事为他们安排得周到。

  根据《皇明祖训》的原文规定,言官弹劾藩王,如果皇帝认为这是小事,就视言官为离间皇家成员关系,按律当斩。

  即便是大奸大恶之事,如果皇帝感觉证据不足,也会杀言官。

  如果是普通百姓想要揭发藩王的行为,更是要先杀揭发者,而后流放其家人。

  不过,随着朱棣继位后,明朝削藩政策的深入推进,藩王的地位开始不断降低。

  从明宣宗朱瞻基伊始,言官弹劾藩王的事情开始多了起来。

  但即便如此,言官弹劾藩王仍然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

  到了晚明,藩王的地位进一步降低。

  譬如朱翊钧所在的万历十五年,藩王已经彻底丧失了对王府内部官员的人事、考察及司法权。

  除了言官之外,藩王王府的辅导官、就藩之地的地方官以及百姓也能告发藩王,明朝中后期,甚至时不时有王府官员欺凌藩王的现象出现。

  但就整体而言,活跃于京城朝中的言官并不太敢肆无忌惮的攻击藩王,毕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着。

  藩王的权力虽然已经被削减得再不复明初,但皇帝还是随时可以拿《皇明祖训》上的条例追究言官的责任。

  至于藩王犯罪,那更是宗室子弟不可动摇的司法特权。

  终明一朝,如无皇帝特旨,普通司法部门是绝不能缉拿、审问藩王的,更不用说是定罪了。

  《大明律》中“八议”的第一条就是“议亲”。

  藩王犯罪,法司要奏闻皇帝,不得擅自提审,在皇帝颁布推问的圣旨后,方才能开列宗室所犯罪状,及应得之罪奏。

  然后又必须经过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体会议,议定奏闻皇上,方可定罪。

  即使其罪当诛,也得谨慎言辞,仅云“准犯依律合死”,最终交由皇帝裁决。

  皇帝必须当面询问藩王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确实属实,则还要与在外或在京的诸亲商议,最后才能定下判决结果。

  当然《大明律》中的“十恶”,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谋背本国、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并不在“议亲”之列。

  这就意味着,只要藩王的罪行不是直接威胁统治秩序,或者严重破坏伦常关系,就可以在法律上享受特别议处的对待。

  而在古代,统治阶级一直视皇家颜面高于一切,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否则根本不可能允许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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