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十四章 养马与造反不可兼得_大明王朝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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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提及万历朝的情况,朱翊钧却不禁疑惑道,

  “既然每年能俵马两万匹上下,那为何如今太仆寺却连六千五百匹都调拨不出呢?”

  徐泰时答道,

  “账面上的数字是如此,实际起解却包括部份折色,折色部分是以缴纳白银来代替本色马匹。”

  “尤其自嘉靖之后,折色的比例越来越大,是而即使俵马得征,实际马匹本色已然有缺。”

  徐泰时回答得坦然,朱翊钧也没去问“既然民间已缴纳了折色白银,那太仆寺为何没有购得马来”这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已经不需要问了,再问就成了崇祯皇帝不识时务地追问韩一良那五百两书帕金的受贿来源了。

  朱翊钧是从另一个角度切入实际问题的,

  “倘或孳牧一岁须取二万匹寄养京府,那管牧各府州县每岁又应解多少匹马、多少白银呢?”

  徐泰时顿了一顿,道,

  “每岁起解数额不定,各府州县,随数多寡,分春秋二运,自成化以来,多所蠲贷,或豁免或停派,或缓征或改折,定以分数年限,各视其灾之轻重以为等,因而……”

  朱翊钧立刻听出了不对,

  “既然一牝马一年皆不定能产一驹,何来‘随数多寡,春秋二运’之说呢?”

  “俵马若以春秋二运起解,百姓定然无法上缴课驹,若再以官府要求交纳折色,岂不是等于变相地多缴了一样‘丁税’?”

  徐泰时默然片刻,道,

  “民牧马匹倒毙甚多,百姓追赔无力,太仆寺只得令各州府缴纳俵马折色。”

  朱翊钧问道,

  “百姓竟如此恐惧追赔?”

  徐泰时回道,

  “追赔一事,皇上可查阅弘治年间,杨一清所上呈的《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一疏。”

  “以杨一清疏中所呈之西北州县为例,百姓购马一匹,需要白银八两,等价于茶三百九十五斤左右。”

  “设若一户百姓有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于土地肥沃地区,稍有勤者可至三十亩,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二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

  “倘或在土地贫瘠之地,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农夫终岁勤動,还租之后,不够二三月饭米。”

  “即使以明初每石粮可折银两钱五分之比例来计算,西北地区每年每亩田地可收银三钱七分至七钱五分,至多至少,以土地肥瘠而定。”

  “倘或购一匹马须八两银,则要一户夫妻耕上等田约十一亩,下等田约二十一亩,这其中尚且不包括地租、赋役、杂役以及日常生活所耗。”

  “因此于百姓而言,若是辛勤劳作,赔补一匹马是可以应付的,但因马户承担养马责任后并不能尽力于农耕,所以如若有马匹折损,以马户极其有限的收入进行赔补,无疑会使其苦不堪言。”

  “且这八两银赔补一匹马仅是常例,实际马匹倒死赔补的规定在不同时期均有差异。”

  “据臣所知,州县之中,更有一些不良法司赃罚官马,其良马多为豪权减价买去,老病者乃寄养于民,至倒死亦要追赔,使得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积弊丛生,而不得根治也。”

  虽然李自成家在被佥派为养马户之前究竟有多少财产,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说明,但朱翊钧下意识地觉得一年倒赔八两银子还不至于让李自成家直接破产。

  即使算上明末因西北饥荒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也不至于能让一户人家陡然从小康跌至负债啊。

  于是朱翊钧又问道,

  “这便奇了,一年八两的倒毙追赔交不得,折色便交得了吗?”

  徐泰时笑了笑,道,

  “皇上有所不知,百姓一向都喜欢一锤子买卖。”

  朱翊钧一时没听懂,

  “追赔不也是一锤子买卖吗?难道追赔一匹马还能三番五次地让百姓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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